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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犯罪 > 毀謗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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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謗侮辱

  • 公佈電話、地址
  • 公佈電子郵件帳號
  • 散佈寫真
  • 移植明星照片:將名人或明星照片移花接木案,可將明星的頭被接到裸女身體的照片。這種移花接木的行為,依具體情形而定,有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
  • 散布謠言
  • 散播個人資料:在網路上販賣高收入戶名單、特殊住戶所有人名單等個人資料
  • 妨害名譽:網路上發表不實言論,辱罵他人或指摘他人,或假冒他人名義徵求性伴侶、一夜情人及公布他人電話號碼的
貼文的、推文的全都有事/租屋糾紛PO網 18大學生連坐挨告
更新日期:2011/03/08 04:11
〔自由時報記者林宜樟/嘉義報導〕

網路貼文租屋衍生糾紛,中正大學「十八條好漢」被告,連外國網友也遭殃。

中正大學學生因房屋修繕問題,上網貼文指介紹人態度不佳,介紹人發現後認為妨害名譽,連文章下方推文(推薦這篇文章)的學生一起告,第一波共告十八人。

房屋介紹人認為妨害名譽

中正大學一名孫姓學生在中正大鎮社區租屋,他說,去年暑假在築夢園BBS上看到崔先生代房東貼的租屋廣告後租屋,後來發現馬桶不能沖水,第四台壞了,因廣告中崔某有「本人並將負責同學租屋期間內一切器材之保修維護」事項,因此打電話給崔某,但崔某卻要學生自行處理,收錢前後態度差異大,才會在一月時張貼文章提醒同學小心。

崔某上網發現,認為自己不是房東,僅是介紹人,也打給房東轉達學生需求,學生貼文嚴重妨害他的名譽,因而提告。

加拿大網友:把訴狀寄來

崔某並非僅告孫姓學生,被告陳姓同學說:「只是在文章下方按推薦這篇文章,這樣被告也太誇張了!」該系列文章引發討論,崔某還貼文:「非常關注版友之推文,且在案發後一直坐在PC前釣魚…」又引發網友回應推文,崔某收集欲提告人數已近三十人。

自稱來自加拿大卑詩省的網友Wuluke因推「扣分:噓文也好」,將被崔某提告,他請崔某「將訴狀提交到加拿大卑詩省溫哥華地方法院網路法庭」,昨天又貼文「中正大學優良房東獎」,將獎項頒發給崔某,引發學生熱烈響應。

學生道歉 提告人不願和解

孫姓學生說,之前有貼文道歉,前晚被告十八人到嘉義市新南派出所要和崔某和解,但自己才剛開口「崔先生,我那篇文章…」,就說自己曾是司法單位出身,然後氣沖沖離開。中正校方表示,已和崔先生聯繫過,但他不同意和解,由於是走法律途徑,學校僅能從旁協助。

崔先生說,已走上法律途徑,不發言,目前僅告十八位,不知Wuluke「幹嘛這麼急?」對反諷文章表示將看內容再處理。孫姓學生的房東則希望雙方能和解。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308/78/2nmtf.html

2小時分飾74角 罵爆「情敵」網誌

自由時報 更新日期:2010/02/08 04:11
〔記者王錦義/新竹報導〕

新竹市藍姓女大學生懷疑賴姓女同學追求自己男友,竟上網到賴女網誌嗆聲,還1人分飾74角,2小時內留下「騷貨」、「賤人」等57條留言,新竹地方法院認為藍女觸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判處拘役59天,得易科罰金。

各種侮辱言詞盡出

「你真的很騷貨、賤女人」、「同意樓上說的,她超賤的」、「挖~好多人來留言!這女人好噁心」、「這女人我也用過」。20歲的藍女就讀新竹某私立大學,去年5月底,她一人分飾好幾角,在賴姓女生的留言版上留下各種侮辱賴女的留言,57條留言都以不同的語氣,還互相贊同唱和,營造不同人留言的假象。

同校但不同系的賴姓女子看到留言後覺得莫名其妙,不知道招誰惹誰,只好在網誌寫下「Who are you?一人分飾74角,真是辛苦您了」,同時報警處理,警方依據IP位址查出留言都是從藍女的電腦發出。

女大生誹謗判拘役

賴女得知是同校同學留言中傷,相當意外,在網誌上怒斥對方犯錯被抓後,在警局作筆錄還一副毫無悔意的樣子,質疑對方不懂「禮、義、廉、恥」四個字怎麼寫,堅持告到底也不願原諒對方。

判決指出,藍女誤以為賴女追求她的男友而產生心結,在公開的網站上,使用毀損原告名譽的文詞,誹謗原告的名譽,不過犯後坦承犯行並當庭道歉,依誹謗罪判處拘役59天。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feb/8/today-so3.htm

網路流言殺傷力強~ 蘋果電腦6分鐘損失台幣9百億元

東森新聞報 更新日期:2007/05/19 16:46 記者:記者李怡慧/編譯

短短6分鐘就市值蒸發約新台幣9百億,這到底是怎麼回事?這是美國華爾街本週發生的戲劇性發展,蘋果電腦公司16日在短短的6分鐘,市值瞬間蒸發28億美金,股價也立刻掉了2%,而罪魁禍首只是一封造假的email傳言。

在全球期待下,蘋果電腦即將在6月推出智能手機iPhone,不過卻先演出一場華爾街驚魂記,而且罪魁禍首,只是一封惡作劇的造假email。

整個事件就發生在16日,美國時間上午10點,蘋果公司忽然出現一封email,明載iPhone將延到今年10月才推出,Leopard系統也將延到明年問世。

蘋果公司在上午11點47分,雖然緊急以email告知員工延後推出只是謠言,但11:49分,美國線上AOL所屬的科技網頁,已經登出了蘋果產品延期的假消息,而且只過了7分鐘,華爾街立刻掀起一陣恐慌。

根據華盛頓郵報的報導,不但蘋果市價總值立刻下跌約新台幣900億,蘋果股價也掉了2%,上百億的市值蒸發,前後只花了6分鐘。

雖然蘋果股價當天回升到原來水準,發言人也再度澄清,所謂iPhone延期問世的消息只是惡作劇一場,不過內部email竟然演出一場市場驚魂記,也讓蘋果公司格外低調。

衛生棉長蟲

網路上流傳著一個聳動的謠言:

某品牌的衛生棉藏有蟲卵,經使用後會孵化。一女性消費者去看醫生,發現子宮竟然被吃掉一半,原來是衛生棉中的蟲作祟。 此謠言使得該品牌衛生棉的銷售量明顯下滑。警方循線追查到兩人,此二人未經查證,就將該電子郵件轉寄給他人,但該衛生棉公司於此二人道歉後,撤回告訴。

移植明星照片
 
將名人或明星照片移花接木,是很多網友或電腦美術美工的常見把戲。

其中,以明星的頭被接到裸女身體的照片最為常見。

不過,玩玩或練習美工技巧可以,切記不可任意散佈,有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

左圖為教學示範圖例,請同學切勿當真!

* 原圖片

 

 

網友來函
日  期: Mon, 11 Jun 2007 23:03:24 +0800
寄 件 者: 莊 XX
主  旨: 請問一下!!

Fwd: FW: 請問一下!!
主題: (悄悄話)
留言人: (2007-06-08 21:37:20 來源:xx.xxx.xxx.xxx)
留言內容: 怎麼有人那麼噁心
放一大堆自拍醜不是你的錯
出來下人就是你的錯
而且還嚇到我 .醜人多作怪.一定是新機重的恐龍妹
噁心巴拉.今天看你無名之後失眠好幾天
你的照片都可以拿來避邪
讚喔.自拍真是美到極點
我兔了好幾天.在你朋友的吳明上看到你得鼻孔大的很不像人.比豬還大
你一定每天都用大姆哥挖鼻孔
我想看過你的 (蠢)自拍 的人 是這生最大的折磨
看到一張你跟你朋友拍的
但是你鼻孔大到讓他沒空氣存活
你那天還一直說喜歡我你臉皮連大砲都打不穿
認識你這種網友 看了你的自拍 還去收驚
請不要再給別人你的無名相簿 好恐怖喔
(我一個人受苦就夠了 要在連累別人)
比非洲乞丐還恐佈 去當菲傭還被嫌棄 下次記得用小妞妞挖鼻孔 不然澎恰恰會說搶他位子
出門記得化濃妝 別人才不會看到你的真面目
還有你的雙下八 大鼻孔 幸好你鼻毛有刮
不然我又要去收驚了
最後讚美你一句
你的自信讓我佩服
你一定有開一家醜人自信聯鎖店
請問那家店在哪!!?


↑以上是某位匿名人士在我ㄉ無名網站ㄉ留言
她這樣算構成犯法嗎??
您好:

已收到來信

關於您的問題,
由於顯示為悄悄話,
為他人與您的私密對話,
雖然氣憤, 或已知是某人所為,
由於難以舉證證明,
所以不易構成犯法要件

檢附相關法律資料

祝如意

兔兔
 

刑法第三○九條公然侮辱罪
壹、法條內容:
刑法第三○九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貳、構成要件
一、 客觀構成要件:
(一) 公然: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 。
(二) 多數人:人數眾多,非經相當時間之分辨,難以計數者而言,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 。
(三) 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侮弄辱罵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方構成本罪。例如在公共場所,以粗鄙言語,向特定人辱罵 。
(四) 方式不限定:公然嘲弄或謾罵他人,不問以言語、文字或舉動,均可更成本罪,侮辱時也不以被害人在場聞見為必要 。
(五) 被害人之名譽是否實際受到損害,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六) 單純對於他人不禮貌之行動或言詞,或是疏忽而不尊重他人,故與本罪之行為不相當;然而此些行為有時與侮辱行為不易區分,應就案情整體地判斷。判斷時應注意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與職業等等,不能一概而論。例如指斥一般人欠缺法律常識,故與本罪行為不相當;惟若指斥律師欠缺法律常識,則可該當本罪之行為。
(七) 加重侮辱罪:若係使用強暴手段,則即構成本條第二項加重侮辱罪。此之強暴乃指
(八) 對於被害人施以不法腕力或體力,而加侮辱。例如當眾打耳光、以污水波人等等。
二、 主觀要件
行為人公然侮辱他人時,並不具損害他人名譽之意圖,且其公然侮辱行為也不損及他人之名譽,只要行為人具有公然侮辱故意,而為本罪之行為,即可構成本罪。
參、告訴乃論之罪
本法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


刑法第三一○條毀謗罪
壹、法條內容
刑法第三一○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貳、構成要件
一、 客觀不法構成要件
(一)本罪之行為乃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亦即指出摘發或宣傳轉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
(二)毀謗行為與公然侮辱行為之區分:
1、公然侮辱行為:行為人不摘示事實而公然辱罵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
2、毀謗行為:行為人指摘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內容,則屬毀謗行為。
例如:公然謾罵某女為娼妓,構成普通侮辱罪;惟若係意圖散佈於眾,指摘傳述某女在何處為娼之具體事實,則應負誹謗之刑責 。
(三)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必須具有足以損害被害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始有毀謗行為可言;否則;行為人假如針對特定事項,依其個人之價值判斷而提出其主觀之意見與評論,縱其評論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則仍非屬本罪之誹謗罪;為評論內容有流於情緒性或人生攻擊之批評,而有謾罵性之言詞或用語者,則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四)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
(五)指摘與傳述並不以公然者為限,雖非公然而僅私相指摘,亦可能夠成本罪。
(六)使用方法不同而分
1、普通誹謗罪:以言詞或舉動為之。
2、加重誹謗罪:以文字或圖畫之方法為之。
理由:以文字或圖畫之方法所流傳之範圍顯較單純以口頭方式為廣。
(一) 本罪為危險犯而非實害犯
1、 行為人之斐損行為只須有毀損他人名譽之危險,即為已足,被害人之名譽是否因此受到毀損,則在所不問。
2、 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具有毀損他人名譽之危險,則應就被害人之個人條件及其指摘或傳述之內容,就客觀上與以認定。若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害人受到他人之輕視或恥笑,其個人人格在社會評價上將大為降低,則可視為具有毀損名譽之危險性。
(二) 行為人之毀謗行為足以毀損被害人名譽時,縱行為人於行為後,設法更正,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二、 主觀不法構成要件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誹謗故意與散佈於眾之不法意圖,而為本罪之誹謗行為,始成立本罪。
(一)誹謗故意:行為人只要對其指責或傳述之事足以損害他人名譽有所認識,並且進而決意加以指責或傳述該事件之舉體內容之主觀心態,即具有毀謗故意。至於其所指責或傳述之事是否為真實,或行為人是否確認該事為事實,均在所不問。
(二)散佈於眾之不法意圖:傳播於不特定之多數人,始大眾週知之不法意圖。眾其所傳述之事,尚未達眾所週知之程度,也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edit on 2007.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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